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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鲁番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12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修订印发《吐鲁番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吐政办规〔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贯彻落实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推进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体制完善,更好地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理解《办法》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和依据
  2008年4月我市积极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制度进行改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了全新的审计监督体系和审计工作机制,出台了《吐鲁番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在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项目监管和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近年来投资建设领域审计监督出现了一些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贯彻上位法精神。2021年1月,《民法典》施行,要求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021年10月,全国人大修改《审计法》,将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运营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拓展了政府投资审计重点。2020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对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结算的依据等规定进行了修改。二是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制度。2017年以来,国家审计署连续发文,要求各级地方审计机关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2018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69号),取消了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的保留等要求。2019年4月,国务院出台《政府投资条例》,明确政府投资管理职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为贯彻上级文件精神和当前审计工作要求,根据《审计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及审计署办公厅有关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要求,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办法》修订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新形势对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新要求,审计机关聚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主责主业,紧扣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市领导重视、涉及民生的重大公共工程,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为目标,重点关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及投资效益等,探索投资审计工作新方法,着力以高质量审计成果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是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审计项目,突出重点审计领域。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监督计划,围绕政府投资项目总估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重点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
  二是适应新要求和新规定,彰显制度规范作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审计机关加强审计监督,明确审计监督方式,强化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明确审计机关提请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罚社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责令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等。
  三、《办法》研判和修订过程
  修订该《办法》是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市审计局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国家审计署办公厅有关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审计厅《关于开展严格规范投资审计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2020年11月市审计局启动修订前期工作,于2021年1月正式修订并形成初稿,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有关市直单位意见建议。结合修订后的《审计法》再次修改完善,并于2021年12月重新征求了12家市直相关单位及区(县)审计局意见建议。市审计局根据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修改,并履行相关程序,最后形成该《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一)制定思路及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二十八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办法》第1条至第9条分别明确了制定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定义,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投资审计监督范围,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审计监督的工作要求,明确了建设单位履行结算审核职能及审核时间等要求,购买社会中介机构造价咨询服务要求通过政府方式。
    二是《办法》第10条、11条进一步强调政府投资审计监督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三是《办法》第12条至16条,主要是明确了审计监督方式及主要内容,强调了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社会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明确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费用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是《办法》第17条明确了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问题如实上报的工作要求。第18条明确了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单位配合审计机关的要求。
    五是《办法》第19条至21条,主要明确了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结果运用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要求等。
    六是《办法》第22条至24条,主要是明确了法律责任,包括建设、施工、采购、监理、设计、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审计人员等在履行职能和配合审计监督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
    七是《办法》第25条至28条,主要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时的解决途径及办法有效时限等。
     (二)与原办法主要区别
   一是改变了“以审代结”模式,分别取消了原办法中,将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结算审计及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造价以竣工决算为准,建设单位须按投资额的15%—20%预留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等有关要求。
    二是进一步突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严格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政府投资审计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根据法定职责权限,在调查审计需求和评估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年度审计项目监督计划,报批后按计划组织实施。审计项目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确保审计质量。
    三是坚持依法审计,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程序,同时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审计机关将不再超越权限代为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职能,而由项目建设单位切实发挥工程造价管理的主体责任,自行审核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工程造价。 

来源:吐鲁番市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