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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对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652100230QZ00300 

职权名称 

对违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的查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扣押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监督检查中或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出示执法证件,如实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保守有关秘密。 

3、审批阶段:实施前向局长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局长报告。 

4、告知阶段: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决定阶段: 实施查封、扣押,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涉案物品清单。 

6、事后监管阶段: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财物,严禁动用、调换、损毁。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封存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封存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封存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封存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改变封存对象、条件、方式的; 

6、扩大封存范围的; 

7、在封存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封存的; 

8、在封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违反规定采取封存行政强制措施的; 

10、擅自解除被依法封存物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