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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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0230JC00300 

职权名称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732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公布 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法规】1.《粮食流通条例》(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自2004年5月26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8日第二次修正 自1994年11月19日施行)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制度。 

【规章】1.《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7号公布 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防伪技术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抽查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2.《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安部令 第12号公布 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公布 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设备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规范性文件】《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试行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 第74号公布 

自2012年6月7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基层质监部门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 

检查形式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