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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0230JC00200 

职权名称 

标准实施监督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发布)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