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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林权证核发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0QR00100 

职权名称 

林权证核发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林业局森林资源保护和林政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林业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8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公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 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 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阶段: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阶段:通过确认的,颁发证书。 

5.事后监管阶段:对获得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从事林权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