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409QR00100 |
职权名称 |
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的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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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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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农机安全监理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5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农机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规章】《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2号) 第四十七条: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转移过程中或者停放时,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规章】《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处理的具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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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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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农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报案的农机事故,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农机主管部应指定两人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负责调查案件。调查时应出示执法、事故处理证件,并做好事故的勘查工作。 3.审查阶段: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的经过、伤亡、经济损失及原因分析进行调查取证,提出认定意见。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告知阶段:农机主管部门作出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核、上诉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自农机事故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农机事故认定,并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 6.送达阶段: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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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