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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652100228QR00100 

职权名称

对纳税担保的确认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写明担保对象、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和担保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财产清单,并写明财产价值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纳税担保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第三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方为有效。 

【规章】《纳税担保试行办法》(2005年5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及保证、抵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纳税担保人提供的纳税担保事项。 

2.审核阶段:审核纳税担保资料和担保资格。 

3.决定阶段:对符合纳税担保条件的,进行签字确认。 

4.事后监管阶段:对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要求担保人缴纳担保的税款和滞纳金,仍未缴纳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5.出现的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