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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登记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652100230QR00100 

职权名称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告知登记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 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2897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2009年1月24日修订公布) 

第十七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锅[2003]172号) 

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7.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