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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类】股权出质在册、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9QR00100 

职权名称

股权出质在册、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 

承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03 

责任主体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第一款: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股权出质设立申请。(2)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核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4.送达阶段:将《登记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阶段: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对股权出质登记企业的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确认的不确认,或者对不应当确认的予以确认; 

4.对符合股权出质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5.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股权出质登记决定; 

6.未严格审查股权出质登记条件,对出质财产造成损失或产生股权纠纷的; 

7.事后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8.在股权出质登记过程中有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