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确认】权限内病残儿医学鉴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职权编码

652100224QR00100 

职权名称

权限内病残儿医学鉴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规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行政机关鉴定不收取费用,具体鉴定项目所需检查费用根据各鉴定机构收费标准执行。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受理再次鉴定申请。(地州市级计生部门受理的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 

2.鉴定阶段: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鉴定组,组织开展鉴定。 

3.决定阶段:由鉴定组对被鉴定者做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4.送达阶段: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组织鉴定;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变更鉴定程序或条件的; 

4.在鉴定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提供不真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5.在鉴定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