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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奖励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2JL00100 

职权名称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子项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专卖管理监督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烟草专卖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2016年7月20日施行)  

第五十条 对检举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制定的《新疆烟草查处各类非法烟草专卖品兑付举报和工作配合奖励标准》执行; 

2.组织推荐:各县(市)局按实际工作情况推荐至上一级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3.审核阶段:对举报、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案件进行审核,看是否符合《奖励标准》; 

4.表彰阶段责任:对符合《奖励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追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1.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