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给付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0JF00200 |
职权名称 |
救灾款物的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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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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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民政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法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二十五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规章】《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08第35号) 第5章第26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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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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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核对相关信息及以往办理记录。 3.决定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办理意见,由县财政打卡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登记并留存相关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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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