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652100228QT00400 |
职权名称 |
欠税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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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无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地方税务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规章】《欠税公告办法(试行)》(2004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 第四条: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 第六条第三款: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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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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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项环节:对有欠税的纳税人进行核实,初步确定符合公告条件拟进行公告的纳税人名单; 2.审查阶段责任:对纳税人的欠税数额及时进行核实,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3.决定公布阶段:公告的欠税情况不得超出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并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保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欠税进行催缴,加收滞纳金,采取强制措施征收入库。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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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1.对欠税数额核实不清的; 2.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3.超出公告范围公告的; 4.泄露纳税人有关情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