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652100128JC00100 |
职权名称 |
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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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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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国家保密局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30次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国家保密局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0年4月2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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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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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告知阶段: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 2.检查阶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3.督促整改阶段:实施检查后,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监管阶段:对受检机关、单位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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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 2.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 3.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施、设备改变或者添加与检查无关程序的; 4.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者贿赂的; 5.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规定的;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