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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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131CF00100  

职权名称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档案局法规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档案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立即对违法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档案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档案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决定阶段:档案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4、送达阶段: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程序移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2、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  

3、违法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  

4、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5、发生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在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