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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类  

职权编码  

652100201QT00400  

职权名称  

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综合(体改)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2012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6号公告公布施行)  

第七条:发展规划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履行拟订草案、征求意见、衔接与论证、审核与批准、公布等程序。  

第十五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项(受理)阶段:编制发展规划,应当做好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以及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拟订规划草案。编制发展规划草案,依法需要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报告书。  

2.审查阶段: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时,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编制说明和规划论证报告一并报送。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发展规划草案送有关部门征求衔接协调的意见。有关部门收到发展规划草案后,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衔接意见。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视不同情况,由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协调。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草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抵触或者下级发展规划与上级发展规划相抵触的,应当修改。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组织发展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论证报告。发展规划草案在报送审核或者批准前,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通过公布规划草案、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草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草案在报送批准前,应当听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政治协商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发展规划草案未经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以及专家论证的,不得报送审核、批准。对发展规划草案在衔接协调、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发展规划编制部门应当进行研究,合理的予以采纳。  

3.决定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批准后的发展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规划编制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阶段: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编制发展规划;  

2.负责发展规划论证、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论证、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3.擅自调整、修订发展规划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