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2QT00100 |
职权名称 |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
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 |
|
承办机构 |
技术进步科 |
公开范围 |
向申请人公开 |
办理数量 |
23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经信委 |
实施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附件:(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2016年5月18日新经信规划〔2016〕235号)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确定县市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权限。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明确时限,优化流程,切实提高项目备案效率,推进项目建设。 |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3.决定阶段:10个工作日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阶段:对同级所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按季及时向上级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做好此类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