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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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类  

职权编码  

652100202QT00100  

职权名称  

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  

承办机构  

技术进步科  

公开范围  

向申请人公开  

办理数量  

23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经信委  

实施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现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附件:(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3.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特大型企业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  

【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新政发【2005】57号)  

第三条 项目备案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自治区各级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自治区各级地方经贸部门负责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下放自治区技术改造备案项目投资权限的通知》(2016年5月18日新经信规划〔2016〕235号)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的鼓励类、允许类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和投资额度大小,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确定县市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权限。要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要求,加快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明确时限,优化流程,切实提高项目备案效率,推进项目建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后,提出办理意见 (核准项目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审查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备案项目审查备案报告书、备案申请表、设备及技术清单、地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等文件)。  

3.决定阶段:10个工作日给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通知书。  

4.送达阶段:制发文书,通知企业。  

5.事后监管阶段:对同级所辖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材料进行整理、归纳和分析,并按季及时向上级备案机关报送相关材料,做好此类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提供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的;  

2.未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变相增减备案事项,拖延备案时限的;  

3.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的;  

4.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受理、审查、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办事人员,或者索取好处,收受贿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