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652100202JC00100 |
职权名称 |
电力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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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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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技术进步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4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经信委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 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规章】《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8年01月0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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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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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2.审查阶段: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并在5日内作出书面记录。 3.移送阶段:如果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阶段:定期复查,追踪督办检查处理意见、建议、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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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按时进行检查的情形; 2.检查中扣减检查内容或者检查程序不合法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检查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4.在行政检查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检查中出现的腐败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