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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的、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03CF00400  

职权名称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的、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   

承办机构  

基础教育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教育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1998年3月6日发布)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教师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教师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