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04QT00100 |
职权名称 |
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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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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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业务科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5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科技局 |
实施依据 |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2001年3月12日自治区第九届人民政府令第99号,根据2007年8月14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和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推荐:(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除可以由前款规定的单位推荐外,也可以由5名以上同行业专家联名推荐。 【规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以下单位作为推荐单位:(一)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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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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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及自治区科技进步奖推荐工作要求,遴选推荐自治区科技进步奖项目。 2.审查阶段:对通过遴选的项目,按照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形式审查要求审核材料,并在吐鲁番市科技局网站公示。 3.决定阶段: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送吐鲁番市人民政府确认推荐;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出具推荐函,报送自治区科技厅相关部门。 4.事后监管阶段:接受监督,及时处理科技厅反馈信息。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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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 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推荐要求的科技奖项目不予推荐的; 2.对不符合推荐要求的科技奖项目予以推荐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审核义务,对应当予以推荐的不予提交,或者对不应推荐的予以推荐的; 4.协助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骗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 5.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6.在推荐过程中发生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