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确认 |
职权编码 |
652100204QR00100 |
职权名称 |
对行政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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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事业单位、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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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中心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市科技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1993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科技行政部门)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三)组织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技术成果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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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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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做出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予以登记的,登入国家技术合同登记数据库。 4.送达阶段:向申请单位出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证明。 5.事后监管:加强后续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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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各类合同审核不严,出现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出现违法、违纪合同的; 2.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3.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