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类】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申请登记时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0CF00800

职权名称

对非公募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申请登记时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民政局社会管理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24日国务院第38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43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公布 自20046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 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自治区级基金会及其相关机构申请登记时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基金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撤销登记的;

2、对基金会应当予以撤销登记而没有撤销登记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