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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0CF01700 

职权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民政局救灾救济社会事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民政局 

实施依据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7月21日施行,2012年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有《殡葬管理条例》第18-22条所列情形,及时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违反规定情况立案,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法定条件、程序、权限作出处罚事项; 

2.依法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 

3.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