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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类】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1QT01000  

职权名称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子项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司法局监所基层工作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3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司法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规范性文件】《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吐鲁番地区司法局主要机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哈行办发〔2011〕127号)  

二、主要职责:(三)监督指导地区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和乡镇(街道)法律服务工作。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项阶段:制定调研、督查、评查或表彰的初步方案、计划。  

2.审阅阶段:由局行政主管负责人对调研、督查、评查或表彰的初步方案、计划进行审阅。  

3.组织实施阶段:草拟、制定文件、方案并组织实施。  

4.总结通报决定阶段:对调研、督查、评查或表彰的事宜提出、制定相应的通报、通知、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监管指导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2.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