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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类】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2JC00300  

职权名称  

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2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财政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每年开展对代理机构的集中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2.管理阶段: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日常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  

3.决定阶段:对集中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  

4.事后监督阶段: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超越或者滥用监督职权的;  

2.违反规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3.泄露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4.索贿、受贿、利用监督检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5.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