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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3CF00400  

职权名称  

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基金监督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予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查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阶段: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查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证据材料分析讨论,集体决定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依法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决定文书。  

6.送达阶段:将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  

7.执行阶段: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立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受理立案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4.对没按相应处罚规定罚款的;  

5.办理处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