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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将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6CF12100 

职权名称 

对建设工程造价中将社会保障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住建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依据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6年5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 根据2010年12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12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第一款: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一)社会保障费; 

(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三)工程排污费; 

(四)住房公积金。 

第二款: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限制竞争性费用,取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费率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认定计价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