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类别 |
行政处罚类 |
职权编码 |
652100216CF11200 |
职权名称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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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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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吐鲁番市住建局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
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办理数量 |
0 |
责任主体 |
吐鲁番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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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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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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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违法事实不清、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