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许可类】权限内涉路施工许可(农村公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埋高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7XK00104 

职权名称 

权限内涉路施工许可(农村公路) 

子项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埋高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交通运输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2月7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县(市)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 

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 

路的养护和路政管理工作。 

【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第2号)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定期或不定期对许可实施情况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内容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