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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等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9CF02700  

职权名称  

对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等行为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业局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第九条第一款 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三)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在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