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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生产农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19CF03000 

职权名称 

对生产农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等行为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农业局农业综合执法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业局 

实施依据 

【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经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50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二款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9.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10.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在办案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