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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销售未附具标识的和伪造变造标识的种畜禽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1CF03900 

职权名称 

对销售未附具标识的和伪造变造标识的种畜禽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畜牧工作站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畜牧兽医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没收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时或接到举报,对提供虚假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行为,饲料管理人员要予以审查核实,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案件,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 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