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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1CF03500 

职权名称 

对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草原工作站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畜牧兽医局 

实施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200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转让、倒卖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登记审查发现或接到的举报案件,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法定送达程序。 

4.执行阶段: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强制执行,并做好资料料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而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2.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无证据表明而强行处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4.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情形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阶段而未移送有关机关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