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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22CF01400 

职权名称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市场违规行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商务局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商务局 

实施依据 

【规章】《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1月19日商务部令二○○七年第1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场巡查制度,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完善食品安全的市场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四条市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市场应当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控本市场的食品安全状况。 

第七条:市场应当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协议准入制度。市场应与入市经销商签订食品安全保证协议,明确食品经营的安全责任。 

鼓励市场与食品生产基地、食品加工厂“场地挂钩”、“场厂挂钩”,建立直供关系。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市场应当建立经销商管理档案,如实动态记录经销商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经营产品和信用记录等基本信息。经销商退出市场后,其档案应至少保存二年。 

禁止伪造经销商档案。 

(三)索证索票制度。市场应当对入市经营的食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食品供货者及食品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的复印件备查。 

(四)购销台账制度。市场应当建立或要求经销商建立购销台账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品名、进货时间、产地来源、规格、质量等级、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发现在本市场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认,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依法报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鼓励市场申请绿色市场认证,并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禁止冒用、使用伪造的前款规定的认证标志。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当事人有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当事人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8、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反酒类流通管理行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9、在对违反酒类流通管理的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