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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24CF01500 

职权名称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因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移送司法机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