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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0224JC00900 

职权名称

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5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实施依据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24号发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80号发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2人以上进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来意。 

2.监督检查阶段:现场监督检查,可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查阅卫生检测报告、各种卫生制度等,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当事人对文书签字。 

3.处理阶段:对于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进入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构成行政处罚,但又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当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 

4.事后监管阶段:进行复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行政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4.擅自扩大行政检查范围的; 

5.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的; 

6.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检查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因不当实施行政检查,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8.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在实施行政检查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