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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26CF00600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社会保障审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自2005年2月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2.调查取证阶段: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收集证据、延伸核实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取证记录。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被审计单位(个人)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允许被审计单位(个人)辩解陈述。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阶段:审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被审计单位(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并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阶段: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意见。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审计决定书经审定,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决定与审计组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不一致并且加重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告知被审计单位(个人)、被调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告知条件的,应该制作并送达《审计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制作审计决定书。载明审计的依据、内容和时间;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依据;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等要求;依法提请政府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 

7.执行阶段:依照审计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制止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罚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应当告知听证没有告知,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没有审计处罚法律依据实施处罚,给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7.在处罚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