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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26CF00200 

职权名称

对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审计局财政金融审计、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经济责任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社会保障审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审计局 

实施依据

【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监督中,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被审计的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审计组应当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和追责。 

2.调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允许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和陈述,并以审计组审计报告形式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机关审理部门应当对违法事实、证据、审计程序、法律适用、处罚幅度,以及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申辩、陈述和反馈意见等进行审核、复核、审理。 

4.告知阶段:审计机关在做出较大数额审计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审计机关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给予何种处分;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依法需要给予审计处罚的,应制作审计处罚决定书,并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政府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分,应当提请其主管单位实施。 

6.送达阶段:审计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阶段: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当事人执行审计处罚决定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处理程序的; 

3.擅自改变审计处理种类和裁量幅度的; 

4.没有审计处理法律依据作出处理,给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作出审计处理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