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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0230JC01300 

职权名称 

对定量包装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企业、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计量科、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实施依据 

【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监督抽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责令改正或查处。 

3.信息公开阶段:依法公开相关检查结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 

8、超过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9、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0、应当向上级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