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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231CF01400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2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自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确定案件来源,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审批。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6.送达阶段: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 2.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腐败情形;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