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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经营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35CF00400 

职权名称

对作为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经营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检查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统计局法制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统计局 

实施依据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一款第(一)、(四)项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阻碍统计检查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