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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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238CF00300 

职权名称

对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军区领导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发展与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广播电视、信息产业、通信、教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的行为:(一)占用、堵塞人民防空工程的进出道路和通风、出入等孔口;(二)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打桩、钻探等;(三)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建设地面设施和埋设地下管线;(四)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放废水、废气以及倾倒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人防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占用人防工程进出道路等情形的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其他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 

2.调查阶段:人防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人防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人防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人防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签的,按照规定办理。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防部门经催告后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予审查立案的;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6.在行政处罚行使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