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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652100238JC00100 

职权名称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业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情况;(二)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的情况;(三)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告知阶段: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项目、承检单位、被检查单位名单等。 

2.检查阶段: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检查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置阶段: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作出限期整改相关问题相应的处理措施。 

4.移送阶段: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的,按行政处罚规定及时移送其它部门。 

5.事后监管阶段: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2.监督检查过程中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3.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监督检查过程中失职、滥用职权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