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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区(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以及企业和矿井安全监察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652100403CF07000 

职权名称 

对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区(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以及企业和矿井安全监察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无 

实施对象 

煤矿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科、煤炭安全执法支队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1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煤炭工业管理局 

实施依据 

【规章】《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突出矿井矿长应当分别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检查、部署防突工作;保证防突科研工作的投入,解决防突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确保抽、掘、采平衡;确保防突工作和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矿井的技术负责人对防突工作负技术责任,组织编制、审批、检查防突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煤矿企业、矿井的分管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突工作。煤矿企业、矿井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突工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范围内防突工作负直接责任;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突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矿井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防突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一十九条:煤矿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监管中发现存在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现场执法人员提出立案请示,由煤炭工业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后作出立案决定,制作立案决定书。 

2.调查阶段:指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现场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出具执法证件;调查和检查必须制作笔录;调查结束,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认为应该给予处罚的,制作处罚请示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 

3.审查阶段:本部门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查调查资料,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意见。 

4.告知阶段:(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决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力。 

5.决定阶段:全面审查调查案卷,查看据以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自由裁量是否得当。 

6.送达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告知其享有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决定书的义务;在两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7.执行阶段:密切跟踪处罚执行情况,及时提醒被处罚人按期履行义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委托处罚的; 

5.行政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7.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8.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9.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0.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11.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2.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失职、渎职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