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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409CF00200 

职权名称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证书和牌照等行为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农机安全监理所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机局 

实施依据 

【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63号令,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农机主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农机主管部应指定两人以上农机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案件。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告知阶段:农机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 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制作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农机维修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