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类】对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409CF0101700  

职权名称  

对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机局  

实施依据  

【法规】《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鼓励和扶持农机推广站、乡镇农机站、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等组建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中介服务活动。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经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后,方可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