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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类】对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409CF01400 

职权名称 

对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市场监管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农机局 

实施依据 

【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用,当年有效。严禁涂改、转借、伪造和倒卖《作业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依法作出立案、转办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阶段: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取证、核实。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阶段:按规定的送达期限和送达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7.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8.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 

9.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10.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