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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跨县经营)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652100503XK00100  

职权名称  

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跨县经营)  

子项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承办机构  

客运管理处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28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实施依据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矿石、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对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依法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无法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  

2.审查阶段: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3.决定阶段: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对符合许可要求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并送达相关许可文书,并颁发《经营许可证》。  

5.事后监管阶段:案卷归档、信息公开,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