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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4CF01900   

职权名称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气象局法规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气象局   

实施依据   

【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