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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项目类别  

行政处罚类  

职权编码  

652100504CF01200  

职权名称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子项  

实施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承办机构  

吐鲁番市气象局法规科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办理数量  

0  

责任主体  

吐鲁番市气象局  

实施依据  

【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2002年3月19日国务院第348号令)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185号令)  

第十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设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无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处罚的;  

2.擅自改变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处罚程序的;  

4.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以及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  

5.在违法行为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6.对当事人或单位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